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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残疾人联合会
莱芜市地方税务局
莱残联〔2010〕10号
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度企事业单位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年审和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莱芜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省政办发[2004]50号),以及《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现就2009年度全市有纳税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9年度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令、省政府办公厅[2004]50号文件及莱政办发[2001]5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1、各用人单位应安置残疾人数为本单位2009年末在职职工总数的1.5%,凡安置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和人数的单位,按少安置残疾人的实际人数和差额比例计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2009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基数按市(区)统计局公布的2008年度市(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缴。
3、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置残疾职工数)×2008年度全市(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是政府审核用人单位是否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定程序。2009年度市、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已经开始,各纳税单位应按要求如实填报《莱芜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的相关内容,并提供2009年末单位职工工资总表(入帐凭据),有残疾人职工的单位,同时提供在岗残疾职工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人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和2009年缴纳保险的对帐单凭证,于2010年6月31日前办理有关年审手续。
三、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残联、山东省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200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仍纳入地方税收征管系统,各用人单位由于特殊情况,如单位严重亏损、工资水平过低以及09年新开业等原因需要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要在年审期限内向残联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核实批准后,方可办理减免,各用人单位应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经核定,不再办理减免手续。凡逾期不办理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自愿放弃年审,按未安置残疾人对待,在职职工人数按地税局注册登记人数为准。安置残疾人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于2010年8—9月凭各级残联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直接通过网上报税系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逾期缴纳或拒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按《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规定,依法收取滞纳金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年审地址及时间
1、市直以上用人单位(不包括按税收管理体制下放到各区的纳税企业)及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到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年审,地址:鹏泉西大街93号(长勺南路与鹏泉西大街交汇路口西100米路北)
联系电话:6221628 6229676
2、莱城区用人单位(包括市属以上按税收管理体制下放到莱城区的纳税企业)到莱城区残联年审,地址:莱城区花园北路38号
联系电话:5901932 5901955
3、钢城区用人单位(包括市属以上按税收管理体制下放到钢城区的纳税企业)到钢城区年审,地址:钢城区政府办公楼后院
联系电话:6885826 6881828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附:《莱芜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莱芜市残疾人联合会 莱芜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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