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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四日
莱芜市地方税务局通讯地址:莱芜市龙潭东大街69号 邮编 271100 网站服务电话 0634-6269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