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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莱芜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莱芜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莱芜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切实保障公民依法举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充分调动群众打击税务违章行为的积级性,及时有效地使举报人受到保护和奖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违法案件管理办法》和《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举报的有关规定
 1.举报必须实事求是,举报人要尽可能的提供被举报人和姓名.单位和住址,尽可能对被举报人的税务违法事实证据.采取的违法手段等提供详细的资料。
 2.为便于实施奖励,原则上要求举报人实名实报。对不愿透露姓名的匿名举报人,可设置两组密码(密码姓名和领奖密码)代替,密码可以用阿拉伯数字或英语字母组合,并在密码前注明“密码姓名或领奖密码”字样,位数不限,如:密码姓名801297,领奖密码8976,对领奖密码举报人要自行保密,以便于事后领取奖励。
 3.举报可以采取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的方便的其它形式提出。通讯地址:“龙潭东大街69号,莱芜市地方税务局举报中心收”局门口设有举报信箱,举报电话:6269793。
 二.奖励实施办法
 1.经查证属实的举报案件,税务机关交按以下比例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对属名举报,税务机关将直接通知举报人具体领奖事宜,按照实际追缴款数额的5%计发奖励,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8%计发奖励,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8万元。
 对匿名但同时设置“密码姓名”和“领奖密码”的举报人,税务机关将在《莱芜电视报》和市地税局征税大厅(两区受理的,在两区地税局征税大厅)公布受奖举报人的“密码姓名”和领奖事宜,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3%计发奖励,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5%计发奖励,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在有效期内凭身份证或者足以证明是举报者的有效证件(匿名举报人还需提供“领奖密码”)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2.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3.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首先举报人(以举报中心受理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按该案奖励金额的30%与最先举报人分享该案奖励。
 三.注意事项
 1.匿名举报人举报时,必须同时提供自行设置的“密码姓名”和“领奖密码”并要明确注明,凡单设或不注明者,不能兑现奖励。
 2.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中心领奖通知或举报中心公布受奖人“密码姓名”之日起三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3.举报人对所举报的案件,超过60日未得到通知或公布的,可以拨打举报电话询问。
 4.以上奖励,不适用于税务.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查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5.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有关元宝暂免征收人人所得税。
 6.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自行作废。
 莱芜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

                     莱芜市地方税务局发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为加强发票管理,鼓励消费者积极索取发票,严厉打击各种利用发票偷、逃税款的不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和《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举报的有关规定
   1、消费者在莱芜市境内进行消费时,对经营业户的下列违法行为,可向地税机关进行举报:
  ⑴以各种理由拒不开具正式发票的;
  ⑵开具盖有经营业户签章的收款收据、白条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违法票据的。
   2、举报的范围: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应使用地税发票的业户开具的违法票据。
   3、举报人在进行举报时,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情况:
   ⑴确切的消费时间、地点;
   ⑵经营业户的名称;
   ⑶违法票据原件;
   ⑷身份证复印件及通讯地址(署名举报人);
   ⑸“密码姓名”及“领奖密码”(匿名举报人)。
   4、匿名举报人设置的“密码姓名”和“领奖密码”可以用阿拉伯数字或英语字母组合,并在密码前注明“密码姓名”或“领奖密码”字样,位数不限。如“密码姓名123456、领奖密码1234”。
   5、举报可以采取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举报的受理单位为:莱芜市地方税务局举报中心,电话:6269793 6269370;莱城区地税局举报中心,电话:6269773;钢城区地税局举报中心,电话6890691。
   二、奖励实施办法
   1、消费者进行举报,税务机关将按消费者提供的线索对业户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实处罚后,按以下标准奖励举报人:
  ⑴对查实的违法票据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包括1000元),按填开金额的全额进行奖励;
  ⑵对查实的违法票据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以1000元为基数加举报金额的2%进行奖励。
  2、领奖办法。对署名举报人,税务机关将直接向其发出领奖通知;对匿名举报人,税务机关将在《莱芜日报》公布受奖举报人的“密码姓名”和领奖事宜。以上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或足以证明是举报者的有效证件(匿名举报人还需提供“领奖密码”)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
  三、注意事项
  1、举报人对所举报的发票违法行为,超过60日未得到通知或公告的,可以拨打举报电话询问。
  2、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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