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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程序◇◇
    
开业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
一、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税务登记机关或指定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经批准经营期限在60天以内的纳税人,应自领取有关部门批准执业证件之日起7日内,非常设的演出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接到批文3天内或每次演出前2日内,向主管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个人承包(租赁)经营、开展涉税业务的,应自签订承包(租赁)合同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或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税务登记机关或指定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暂未发生纳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自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或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向地方税务登记机关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三、受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零星分散税收的单位,应在与地方税务机关签订受托代征税款合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征税款登记。

代售印花税票单位,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售)单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

应当相应出示或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银行帐号证明;

(四)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到莱芜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地址:   电话:   )及其驻各区受理点(名单附后)领取有关表格申报办理税务登记。